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特殊情形
新证据:如果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则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受裁判生效时间的限制。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总结:
一般情形:六个月。
新证据:六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其他特定情形:六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建议在申请再审时,仔细评估是否属于上述特定情形,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