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临时提案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资格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提案的提交与通知
股东需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给董事会。
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需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其他注意事项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 十日提出临时提案,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议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