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土地可能会被收回:
长期性无人继承和管理的土地;
长期闲置的土地;
私自占用的用作宅基地的耕地;
非农村户口的公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多余的宅基地;
已迁出农村户口的公民的宅基地;
撂荒和闲置耕地,特别是搁置荒芜三年以上的情况;
在农田里挖土采砂的行为;
家庭再无其他成员时的土地;
一户多宅的宅基地;
闲置两年及以上的宅基地;
非法使用的宅基地,如建设工厂等;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土地;
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管控政策、两个暂停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土地;
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
因一年内消除政府原因存在困难导致土地闲置的;
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土地;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开展土地征收的土地;
土地失去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土地。
请注意,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政策和法律变动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