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的遗嘱公证应该到 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进行办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且办理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必须亲自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选择公证处:
遗嘱人可以选择到其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准备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遗嘱;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填写申请表:
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上述证件和材料。
审核与公证:
公证部门在受理遗嘱公证申请时,应当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公证证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步骤,遗嘱人可以顺利完成农村房屋的遗嘱公证,确保其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