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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事故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0 09:06:43    

轻伤事故是指对人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头颈部损伤

头皮擦伤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厘米。

头皮受到冲击造成伤害、形成血肿或裂开。

头部被撞击后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面部非贯穿性软组织创伤,留下疤痕或色素改变。

眼部损伤

眼睛遭受打击,对外观产生明显影响。

导致视力损害,矫正视力下降。

外伤性斜视。

鼻骨及牙齿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

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

肢体软组织损伤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其他损伤

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眼睑损伤影响面部或功能。

单纯性眼眶骨折。

泪腺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结构损伤影响面部或功能。

损伤所致视力减退。

外伤性斜视。

轻伤事故的具体认定需要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会综合考虑伤者的伤情、治疗过程、并发症及后遗症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鉴定结果将作为赔偿和法律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建议在发生轻伤事故时,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以便准确认定伤情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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