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评残的基本程序如下:
申报
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初审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公示
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上报
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鉴定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审批
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评定残疾等级应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具体等级参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建议:
残疾军人应尽早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以便及时进行评定和获得相应的抚恤。
评定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军人都能得到应有的评定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