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有三”可能指的是不同领域中的三种无效情形。以下是几个不同情境下的“无效有三”的解释:
保险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合同,超过部分无效。
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借条无效的三种情形
一方或者两方以虚假意思出具的虚假欠条。
欠条的出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仍借给对方出具的欠条。
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缺少有效要件,如必要的签名盖章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专利无效的三种理由(尤其在专利无效程序中):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这些情形和理由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和情境,具体无效的认定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