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劳动合同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并且该工资数额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则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
实际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计件工资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法律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准,并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不同地区存在不同规定,例如上海、北京等地的具体标准。
地方性规定
各地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北京以员工当月的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等,但不包括年终奖、加班费等其他补贴。上海以员工正常工作月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作为基数,约定的奖金、津贴等也不包括在内。
计算公式
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 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 = 小时加班工资 × 150% × 加班小时数
- 休息日加班工资 = 小时加班工资 × 200% × 加班小时数
-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小时加班工资 × 300% × 加班小时数
其中,小时加班工资可以通过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得出,日工资则通过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通常为21.75天)计算得出。
建议
用人单位在确定加班费基数时,应首先查阅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实际工资进行计算,并注意遵守当地的具体规定。
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也应明确自己的工资构成,以便准确计算应得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