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一种 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员并临时组建仲裁庭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不依赖于任何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而是完全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决定仲裁规则、程序和仲裁员。
临时仲裁的主要特点包括:
当事人自主性:
当事人可以任意选定仲裁的程序、规则及仲裁员,这体现了极高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临时性:
临时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后即可自行解散,这种非正式且无固定程序或做法的特征使其在处理紧急案件时具有优势。
程序灵活性:
在临时仲裁中,如果当事人无法就程序问题达成一致,程序问题由仲裁员决定,这使得临时仲裁在程序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适用范围:
临时仲裁特别适用于标的较小、结案时间要求非常快且十分紧迫的案件。
尽管临时仲裁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特别是在国际海事纠纷处理方面,但在中国,由于《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制度,其发展相对较晚,且面临一些挑战。
综上所述,临时仲裁是一种高效、灵活且自主性强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各种需要快速解决且金额较小的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