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租房时,租客和房东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以下是租客和房东的主要权利:
租客的权利
房屋适租权
房屋质量保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居住环境保障权:出租人应确保提供的房屋及周边环境符合一般居住要求。
维修与维护权
维修责任明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设施设备更新权:在合理范围内,房东有义务确保房屋设施设备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
租金与费用权
租金稳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未经双方同意,不能随意变更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租金。
费用透明度权:房东有义务明确告知租客各项费用情况。
合同与权益保障权
合同公平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合同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
房东的权利
所有权或处置权
出租人一般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前提,但也有部分房屋由于种种原因,出租人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对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收取租金的权利
基于出租人让渡了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最主要的权利是收取租金。
要求承租人合理使用的权利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并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房屋,未经同意的改善或增设,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但若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且应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终止合同及索赔权
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出租人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若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的权利
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
建议
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认真核实房屋房产证及所有权人信息,确保房东有出租房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