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残疾人分为七个大类,包括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生活、工作、发展上有着许多的困难,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福利政策,来保证残疾人们的社会福利,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残疾人的分类吧!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使视觉器官或大脑视中枢的构造或功能发生部分或完全病变,导致双眼不同程度的视力损失或视野缩小,视功能难以像一般人一样在从事工作、学习或进行其它活动时应用自如,甚至丧失。我国法定的视力残疾是,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不包括0.3)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最佳矫正视力≤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一级低视力:0.05≤最佳矫正视力≤0.1。
二级低视力:0.1≤最佳矫正视力≤0.3。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是中国大陆1987年开展的首次残疾人抽样调查。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中提出的定义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或言语声,以至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按照发生时间可分为先天聋和后天聋。按照发生原因可分为感音性耳聋(听神经受损)、传音性耳聋(声音传导通路损伤)。
一级:平均听力损失>90,言语识别率<15。
二级:71<平均听力损失<90,15<言语识别率<30。
三级:61<平均听力损失<70,31<言语识别率<60。
四级:51<平均听力损失<60,61<言语识别率<70。
言语残疾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
一级: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言语清晰度<10%。
二级: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10%<言语清晰度<30%,言语能力等级未达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具有发音能力,31%<言语清晰度<50%,言语能力等级未达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具有发音能力,51%<言语清晰度<70%,言语能力等级未达四级测试水平。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智力。
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 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划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IQ<20,极重度适应行为水平。
二级:20<IQ<34,重度适应行为水平。
三级:35<IQ<49,中度适应行为水平。
四级:50<IQ<69,轻度适应行为水平。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和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神经疾病和损伤。
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活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三级(轻度):基本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