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管理和执行权
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权
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人事任免和奖惩权
人民政府有权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国家公务员。
监督和问责权
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保护和维护权
人民政府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应急和处理权
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派出机关管理权
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
行政执法权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如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
这些权力体现了人民政府在地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全面职责和权威地位。通过这些权力,人民政府能够有效地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并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