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通知书通常是在交通事故中,当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警大队)出具。以下是开具垫付通知书的一般流程和所需材料:
开具垫付通知书流程:
申请:
由负事故责任的一方或受伤者家属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证明、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交强险保险证明、抢救费用清单、《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医院银行账户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交警核实:
交警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下发“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保险公司垫付: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若符合赔偿条件,会在赔偿额度范围内向医院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所需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证明材料;
抢救费用清单;
《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治疗医院银行账户资料;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肇事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
垫付的最高金额可能有上限,例如最高垫付金额为1万元;
垫付的费用最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肇事车辆逃逸或未购买交强险,可能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请根据具体情况向当地交警部门咨询详细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