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户口审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书,并填写入户申请表。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证明等。
派出所调查核实
派出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入户审批表。
核实无误后,将审批表上报给县、市公安局进行审批。
分级审批
市、县公安局负责审批从农村迁入城镇,以及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迁移。
市区的公安分局则负责审批从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迁移。
获取准予迁入证明
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的公安机关会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持有这个证明或无需此证明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获得迁移证。
完成落户手续
居民应在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前往迁入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建议在办理户口迁移时,所有提供的证明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完整,以确保审批过程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