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分离”是指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这四项基本权利相互分离,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具体来说:
所有权:
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即生产资料的法律归属关系。
占有权:
指实际掌握、控制和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
支配权:
指对生产资料进行安排、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使用权:
指利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权利。
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中,这四项权利有时是统一的,有时是分离的。四权分离论是厦门大学吴宣恭在1979年提出的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内部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应当分离。这种分离有助于实现公有制具体形式的变革,并涉及所有制和公有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此外,“四权分离”还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如审计权能分离、采购四权分离法等。在审计领域,审计权能分离是指将审计业务流程划分为计划、审计、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并设置相应的四类业务部门,以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互制约和协调。在采购领域,采购四权分离法将采购活动中的审批权、采购权、保管权和使用权四项职权进行分离,由不同的人员或部门分别拥有和执行,以减少腐败风险和提高采购效率。
综上所述,“四权分离”是一种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划分和独立行使的制度安排,旨在提高效率、防止腐败并保障公有制经济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