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性质的误解
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将补偿贸易或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或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
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在即时结算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
在基于当事人信用或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导致合同目的失败。
将沉香木误认为沉香,或人工沉香与野生沉香混为一谈。
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将假货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
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误解,并不构成重大误解。
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
如果这些方面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则属于重大误解。
对合同内容的误解
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这些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性别角色的刻板印象
认为男女在思考方式、情感表达上存在本质的不同,导致难以相互理解。
对弹性退休制度的误解
认为弹性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或法定退休年龄不会调整。
对CCS(碳捕集与封存)的误解
认为CCS只是让化石燃料行业继续运作,或封存不安全且没有足够容量。
这些误解可能源于信息不足、沟通不畅、刻板印象或过失。解决误解的关键在于提高沟通质量、增强理解和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