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向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知纳税人关于税收事项的各类信息,如税收政策变更、税收优惠条件和程序、纳税申报或报送资料等。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责令其限期改正。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在纳税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等严重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确认和通知。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当纳税人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且经催告仍不改正时,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和启动信号。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出的通知。
税务处理决定书:
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税务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其他税务文书:
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务文书。
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或代理人签收,同时需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收到税务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文书上所载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