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您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您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上一级主管部门: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您可以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同级人民政府:
您也可以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您可以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定机关:
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您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