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或形成的证据,或者是由于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且经过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新证据的出现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在诉讼前未能发现,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新的情况、新的事实而产生的。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时间标准:
新证据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客观原因标准: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并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
新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在案件已完成庭审程序后,当事人方才发现并获取的,对案件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材料。
庭审过程中已知但无法及时获取的证据:在庭审期间已为当事人所知悉,但由于条件限制或权利行使的局限性,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或提交法庭的证据。
庭审记录缺失的证据:当事人已在庭审中提交,但法院的质证笔录及判决书中均未予记载或反映的证据。
庭审后新形成的证据:在原案件中未能发现或获取相关证据,但在后续案件中通过另案诉讼或纠纷的解决,形成了与原案相关联的新证据。
法律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