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河网】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10时30分,范县河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河道巡查时,发现范县黄河彭楼险工36坝下游1000米处有人正在修建彩钢房屋。水行政执法队员当即上前制止并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确定当事人为范县辛庄镇安冯庄村村民侯某某,其行为涉嫌违法。

河道巡查
调查处理
范县河务局依法立案调查,对侯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涉案现场进行了勘验,固定了相关证据。经勘验认定:侯某某在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彩钢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范围内修建彩钢房屋40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参照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一般。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范县河务局执法人员同步开展行政指导,7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指导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并约谈当事人,对其进行黄河防洪安全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经行政指导,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筑物并及时将拆除垃圾等清运干净。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综合违法房屋修建时间持续长短、房屋结构形式、面积大小、违法行为影响轻重等因素综合考量,认为其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六条“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范县河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8月21日,范县河务局制作了《行政案件回访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并实施回访,当事人表示今后将作为一名普法志愿者,主动担起黄河保护法的义务宣传工作。

现场勘验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范县河务局决定对当事人侯某某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8月21日,范县河务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范县河务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范黄不罚决字[2023]第01号)。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范县河务局水政监察大队积极主动与黄河派出所协作配合,在联合执法与监督合力下,督促当事人拆除建筑物并清运拆除垃圾,共同开展行政指导,对当事人进行约谈,进行黄河防洪安全法治宣传警示教育。
在本案例中,范县河务局依托“河长+”工作机制平台,深化“河务+公检法司”机制,提升了该案的整改效率和效果,从而推动形成水行政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拆除现场
专家点评
黄河保护法的颁布施行,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黄河保护法赋予法定职责的服务型执法类案件。本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一是范县河务局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中,运用提示、约谈、回访等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恢复河道原貌,并及时开展案后回访,确保违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二是范县河务局结合黄河河道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评估,依法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在黄河水行政执法中有序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原则,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让人民群众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执法力度彰显了为民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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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霞 王宁
审核:项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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