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百科 实时讯息 常识

直播打赏并非都有“后悔药”!女子打赏主播后诉返还,铅山法院判决:属消费行为不予支持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15:25:00    

  打赏是观众看直播时给主播虚拟礼物的一种消费行为,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现实问题。观众主张受骗要求平台或主播退还打赏等案件也频频发生。那么直播打赏行为该如何界定?各方主体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在什么情形下能主张返还?

  近日,铅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铅山法院)审理一起直播打赏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该打赏行为是网络消费行为,未支持返还打赏金额的要求。

漫画/刘晨阳

  女子打赏男主播后诉返还

  鲁某是云南省丽江市一名医生。离婚后,她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忙碌且单调。2020年11月的一天,鲁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被一名叫陈某的理发师主播吸引。陈某帅气幽默,直播表演让鲁某喜爱不已,遂通过频繁打赏表达支持。随着互动增多,双方添加微信并发展为恋人关系,鲁某多次赴异地与其同居。为维系这段“异地恋”,鲁某准时观看陈某直播,甚至借款进行打赏。

  然而,2024年6月,鲁某偶然发现陈某并非单身,他不仅有妻子,还育有两个孩子。鲁某意识到自己在情感上受骗,经济上也损失惨重。在与陈某相处期间,鲁某在直播中打赏了24万余元,通过社交软件转账6万余元。随后,鲁某将陈某诉至铅山法院,要求返还所有款项。

  铅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业态,其基本运作模式是观众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在观看直播时将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本案中,陈某为观众提供直播等服务,鲁某通过打赏方式换取主播提供的表演服务,该打赏行为应属于观众为获得自身满足及愉悦感的网络消费行为。因此,对于鲁某要求返还打赏金额的诉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鲁某与陈某通过平台认识并建立恋人关系,而陈某已有家室,这种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陈某返还鲁某通过社交软件赠与的6万余元。

  打赏是赠与还是消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播打赏行为的定性,存在“赠与行为说”和“消费行为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观众的打赏具有任意性和自主性,类似于“小费”,属于赠与行为。2023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直播打赏案件中,何某龙和黄某香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认识后建立一对一联系并持续互动,聊天记录中出现过大量意指婚外恋情及性暗示的内容。法院认为,何某龙在某短视频平台对黄某香的打赏行为并非单纯基于欣赏其直播表演,而是基于两人私下的暧昧关系进行的赠与行为,赠与方式为充值人民币购买虚拟币在黄某香的直播间进行打赏。

  江佑律师事务所胡军律师介绍,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是无偿的,属于单向的施惠行为。在平台直播场景中,观众可免费观看直播内容,无需支付对价。观众基于对主播表演的满意或赞赏,通过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尽管观众存在平台充值行为,但平台本身并不提供直播内容,观众打赏的对象是主播。因此,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应是赠与法律关系。

  然而,记者观察发现,直播打赏并非只是一种单向的施惠行为。“观众之所以打赏,通常是因为从主播的表演活动中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感,一方提供表演服务或者思想启发服务,另一方支付服务价金,并希望获得主播的回应。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法官解释道,在这种情况下,打赏应被归类为消费行为。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打赏行为是赠与还是消费,关键在于主播是否因获得打赏而需履行相应义务。因此,对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察打赏时的场景及打赏目的,其中观众的主观意图对行为认定起着关键作用。

  未成年人擅自打赏可返还

  明确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打赏返还能否获得支持。在什么情况下,直播打赏款可以要求返还呢?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常见的可以要求返还直播打赏款的情形有未成年人打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存在欺诈行为等,每种情形的特点各有不同。

  对于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况,如果家长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是未成年人擅自作出的,那么对于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他们充值或打赏的金额应返还。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效力认定需要判断是否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是否符合“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要求;或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当直播打赏被认定为消费行为,且打赏者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时,无论是基于网络服务合同还是赠与合同,若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原则上不支持其返还打赏的要求。”法官对此表示。

  建议直播平台设打赏冷静期

  而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情况则相对复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江西盛义(南昌)律师事务所黄兴龙律师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追偿存在困难,主要在于“大额打赏”是否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缺乏明确的标准。同时,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难以区分甚至混同,主播或平台可能以“善意取得”为由抗辩,主张其不知打赏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导致举证困难。

  对此,黄兴龙律师建议,夫或妻一方对于网络打赏行为应理性消费。一方行为损害另一方权益时,受损方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向接受打赏方主张撤销赠与行为,追回财产。若打赏方屡禁不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财产的所有权,甚至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直播平台应强化打赏管理,对高频、高额打赏用户实施身份验证,并设置冷静期,如单日打赏超限额需二次确认,以降低纠纷风险。

  如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例如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鼓励用户进行大额打赏,或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则需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观众的打赏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保护观众在服务合同中的撤销权。

  胡军律师还指出,若上述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被害人可通过刑事退赔程序追回损失。

  “陪伴式”直播或构成侵权

  相较于上述传统的直播形式,随着“孤独经济”蓬勃兴起,以情感代偿为关键要素的“陪伴式”直播异军突起,俨然成了孤独人群驱散孤寂的新式“电子解药”。

  记者在浏览某短视频软件时留意到,当下“陪伴式”直播花样繁多,包括学习陪伴、影音同步解说陪看、游戏陪玩、情感咨询以及生活陪伴等多种类型。甚至还有主播通过互动营造“专属感”,让用户误以为与主播存在真实情感联系,导致心理依赖。不过,虚拟陪伴服务虽然满足了现代人的情感需求,但由于未建立行业标准和监管框架,诸多法律隐患也随之滋生。

  2022年最高法发布的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存在警示意义。例如某平台通过“浏览器嵌套+实时解说”模式搬运体育赛事直播,不仅规避版权成本,还通过互动打赏实现流量变现。

  对此,黄兴龙律师解释称,未经授权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影视作品、体育赛事等)嵌入直播间,即便主播添加解说或互动元素,若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著作权的侵犯。通过嵌套直播吸引流量的“搭便车”行为,当嵌入内容与原平台存在竞争关系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直播打赏行为的合法性还取决于平台和直播内容的合法性。若主播借陪伴之名实施诈骗、传播淫秽物品,或平台未尽内容审核义务,观众基于违法内容产生的打赏,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打赏行为无效。

  互联网直播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但也伴随着民事、刑事纠纷的风险。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直播平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把关直播内容,规范平台主播行为,成为营造健康网络环境的关键所在。(文/程机龙 占志微 魏雨欣 全媒体记者刘宇琦)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