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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本生意货款被欠,法院这样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4 11:04:00    

果蔬店老板与采购者通过微信下单达成长期供货协议,然而采购者在收货后拖欠货款,并以“仅为打工者”为由拒绝担责。“小本经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英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

邓某经营生鲜果蔬店,主要销售肉蛋、水产、调料等。经人介绍,邓某认识了曾某。曾某称其在工地承包一些项目,并在工地上设有厨房,需要购买大量蔬菜等食材。

2022年7月起,曾某通过微信下单的方式向邓某购买食材、调料等货物。邓某按约定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将每次送货价款通过微信告知曾某。前期曾某回复“收到”,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后期邓某一直按约送货,但曾某一直未支付货款,拖欠货款5万余元。邓某追讨货款时,曾某称只是在该公司打工,并非老板,案涉的货款和其无关。因协商无果,邓某将其诉至英德法院。

裁判结果

英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曾某直接与果蔬店的经营者邓某联系订购货物,货款由曾某安排支付,并由曾某与邓某进行对账及结算。曾某主张其经其他人的委托与邓某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接受委托的证据予以证明。更为关键的是,虽然曾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曾向邓某披露其接受委托的情况,但其前期一直以自己的名义与邓某进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曾某需向邓某支付货款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曾某不服,提起上诉。清远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经营的小本生意没有繁杂的手续,多数没有订立完整正式的书面合同,亦很少询问对方的委托或代理情况。在本案中,果蔬店的经营者邓某在前期与曾某订立买卖合同时,便对曾某的委托或代理情况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曾某即使在后期披露委托人的情况,邓某仍可以选择向曾某或委托人其一主张权利,从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撰文:邓文燕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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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文燕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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