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作出判决的时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而言, 劳动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那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此,劳动仲裁后作出判决的时间通常是在 四十五日内,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或双方需要更多时间准备证据等,则可能延长至 六十日。在延长期限内,仲裁庭必须尽快作出裁决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建议当事人在等待劳动仲裁裁决期间,保持与仲裁庭的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