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吸收犯: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
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结合犯:
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持续犯:
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属于数罪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一罪处理的情形。
法条竞合犯:
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按其中某一罪名定罪处罚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
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
惯犯:
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这些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中有着明确的定义和分类,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和区分不同的罪数形态,有助于公正地处罚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