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是指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具体来说,选举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参加选举的权利:
公民有权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
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公民有权参与提名代表候选人。
讨论和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权利:
公民有权参与讨论和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
被选举权:
公民有权被其他公民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或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这些权利体现了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地位和作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