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享有的法律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劳动报酬的权利
女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而降低其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休息休假的权利
女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包括法定的产假、哺乳假等。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女职工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
女职工享有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女职工有权在遇到劳动争议时,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劳动和延长工作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保护女工权益的法律框架,确保她们在劳动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和尊重。建议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