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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不当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1:50:32    

告知的时间次序颠倒:

即先处罚后告知。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先处罚后告知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告知的内容不完整:

包括告知的事项不明和告知的权利不充分。告知事项不明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告知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没有告知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告知的权利不充分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虽然告知了但却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告知的形式不合法:

由于《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告知程序应当采用的形式,实践中有的采用口头告知,有的采用笔录,有的采用格式化的告知通知书等。如果告知形式不合法,也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不当。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质或其他注册事项。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取保候审不当:

包括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采取取保候审。

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形:

包括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对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些情形应当不当,是因为它们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撤销或其他法律后果。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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