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房屋征收部门: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是负责具体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处理拆迁事项,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拆迁人:
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拆迁工作。
被拆迁人:
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拥有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的个人和单位。
房屋承租人:
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正当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在拆迁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公司):
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
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
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过程中负责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除。
拆迁管理部门:
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法院:
在合法强拆的情况下,法院是合法的实施主体,无论涉及的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
这些主体在拆迁过程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建议涉及拆迁的个人或单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