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以下18种证明是免开的:
身份信息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须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健在、死亡证明:
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实际居住地证明:
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对个人不予出具。
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姓名填错证明: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错,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证明:
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偿还能力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
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
人员失踪证明。
保险事故证明。
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房产情况证明。
现实表现证明:
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办法: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免开证明政策,例如滁州市司法局发布的“无证明城市”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其中包括了多项免提交的材料。
建议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先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免开证明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办理所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