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具体情形包括: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不予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且该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读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