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没有犯罪事实:
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所提供的材料中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则不予立案。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涉嫌犯罪的个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因精神疾病不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不予立案。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则不予立案。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则不予立案。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某些犯罪需要当事人主动告诉才能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了告诉,则不予立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则不予立案。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有些情形也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材料后,如果认为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将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