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次聚餐后发生了意外,不幸身故。王某的父母悲痛不已,一纸诉状,将聚餐组织者和护送王某的同事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那么王某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意外,聚餐组织者和同事对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2024年3月16日傍晚,死者王某参加被告一组织的聚餐,期间,王某饮用不明数量的啤酒。当晚10点多,王某的同事宋女士按照事先的安排,开车将王某送回公司宿舍。当车辆行驶到公司门口时,王某提出了下车的要求。
宋女士事后才得知,王某不想让当晚值班的领导知道自己出去聚餐喝酒,所以才想着下车悄悄回宿舍,没想到却出了意外。当晚23时许,死者王某步行至公司院内一景观水池附近时,不慎坠入景观水池中,导致王某失足溺水身亡。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王某溺水身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王某父母悲痛万分,遂将聚餐组织者,以及负责护送的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各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3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参加聚餐时确有饮酒行为,事发水池设有安全护栏,并且当晚周围光线较好。监控录像显示,王某在步行返回宿舍途中曾多次接打电话,行为举止并没有出现醉酒状态,也没有出现其他的异常表现。
法官表示,一方面,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被告存在强迫饮酒,劝酒,放任其过量饮酒等主观故意行为。另一方面,第二被告开车将王某送至公司门口时,结合公司监控录像等,死者下车后在返回员工宿舍途中还曾接打过电话,并未出现过意识不清的醉酒状态。且该区域应属安全场所,故各被告已尽到普通人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因原告一方对其主张的过错责任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各被告同意对原告进行相应补偿,法院予以确认。
通过此案,法官也提醒,饮酒一定要量力而行,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同时,对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也负有提醒和保护义务,文明饮酒。聚餐饮酒本是情谊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应相互提醒,适量饮酒,切莫劝酒、赌酒,遇到贪杯的共饮者,应及时劝阻,并对醉酒者尽到护送、照顾,必要时陪同就医的义务,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济南生活频道全媒体记者: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