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需要:
因交通事故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证件: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未投保交强险: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超载: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盗抢嫌疑: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拼装或报废嫌疑: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领证: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拒绝接受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其他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
以上情形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进行规定。在扣留车辆时,交通警察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妥善保管扣留的车辆及其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