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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扣留车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7:29:32    

收集证据需要:

因交通事故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证件: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未投保交强险: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超载: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盗抢嫌疑: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拼装或报废嫌疑: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领证: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拒绝接受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其他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

以上情形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进行规定。在扣留车辆时,交通警察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妥善保管扣留的车辆及其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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