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立案的案件可能会因为多种原因被撤诉,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
证据不足或法律依据不支持: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现证据不足或法律依据不支持其主张,因此决定主动撤诉,以避免进一步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和解协议:
原告可能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了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原告选择撤诉。
诉讼风险:
原告可能面临诉讼风险,担心败诉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损失,因此决定撤诉以减少风险。
其他个人或商业原因:
原告可能因为改变策略或优先考虑其他事务等,导致其决定撤诉。
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原告主动申请:
只要是法院已立案受理,撤诉只能是依原告的申请进行,承办法官无权要求原告撤诉,剥夺当事人诉权。
法院劝说:
有时法官认为撤诉后寻求其他渠道解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因此会劝说原告撤诉,而不是强制要求。
综上所述,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院不能强制要求原告撤诉,必须由原告自己提出申请。撤诉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证据、法律、风险、策略等多方面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