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有上级,主要基于以下法律规定和原则:
法院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之间的指导关系:
虽然各级法院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但它们之间存在指导关系。例如,基层法院和中院、高院之间,高院指导中院,中院指导基层法院,这种指导关系确保法律统一适用和司法公正。
法院不受其他机关干涉:
法院在行使职权时,仅受同级或上级人大的监督管理。例如,人大有权任命和弹劾法官,但无权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
综上所述,法院没有上级是因为它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涉,并且各级法院之间存在指导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这种设置旨在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尊严。